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申报
(一)在深圳市依法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,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;
(二)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(三)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;
(四)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;
(五)税务登记证复印件;
(六)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(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)复印件;
(七)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中介机构(名单见附件)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(未办理加计扣除的企业提供);
(八)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;
(九)研发项目登记材料(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);
(十)税务部门提供的办理可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证明材料原件(已办理加计扣除的企业提供);
(十一)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(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);
(十二)其他证明材料,如企业资质证书、质量证书、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、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(查新)材料、检测报告等(自主选择提供)。
发布时间:2017-06-16
展开全文
其他新闻
-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 2017-06-16
- 永安行被诉侵权一审胜诉,您是如何看待的? 2017-06-16
- 专利权的定义和分类 2017-06-16
- 无形资产评估 2017-06-16